銷售病死豬肉被判重刑

據新華社沈陽3月1日消息,遼寧省沈陽市法庫縣一個7人連環銷售病死豬肉團伙,在一年多時間里將50余萬斤的病死豬肉加工后銷往省外,獲取非法利益。法庫縣法院日前認定該團伙7名成員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張宏義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處沈玉秋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處柴樹東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處張欣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劉成水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甄勝輝、李建成為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犯罪分子已經在一年多時間里一直從事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其數量達50余萬斤,銷往山東等地。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通知,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難道其主犯的犯罪數額還不算巨大,情節還不夠惡劣,危害還不嚴重,群眾反映還不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還不夠重大嗎?最高只判其15年,一是法官量刑過輕;二是法官在量刑判決時,處于無法可依的兩難境地。

  但是不管怎么說,讓人感覺法院判決“重刑”并不重。既然判的如此讓人狐疑,就不可能對犯罪分子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特別是對那些仍在從事非法勾當、還沒有被抓獲的犯罪分子,他們還會繼續從事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違法勾當。

  筆者以為,要想對違法者產生震懾作用,必須從總體上抓緊對不完善的法律短板補齊,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再則,在對法律進行補充修訂時必須對各種食品安全發生后可能對人的生命健康與安全的危害范圍、危害的程度,以及直接與間接的經濟和精神損失考慮進去。這樣的工作如果做得好,起碼可在遇到案件審理時法官有法可依,而非讓法官自己憑感覺判案。

  在新聞報道中有這樣的表述:“2011年2月23日,公安機關將劉成水的屠宰廠查封,現場查獲122頭病死豬及作案工具。經鑒定,現場查獲的部分病死豬患有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墒?,犯罪分子在其一年多時間里生產銷售的病死豬肉中不僅只存在這幾種豬病毒。而根據有關科普常識的解釋是,常見的豬的病情一般是“豬三疫”,即豬瘟、豬丹毒、豬肺疫。導致這些病情的病毒是多樣的,有的病毒只是感染動物,不會通過動物感染人,有些病毒則是人畜共染,例如豬丹毒等。而且,病死豬肉所含有的危害有腐敗產物、抗生素、細菌毒素、霉菌毒素、其他五大類中,含有的有害物質是多多樣的,其中黃曲霉素毒性最強,是自然界中毒素最強的毒素之一,且強致癌,非常耐熱,一般烹調加工無法破壞其毒素對人體的傷害,其次便是病死豬肉中的多種藥物殘留等。
  因此,對食品違法犯罪分子的懲處必須從嚴、從重,給予堅決的打擊,決不能有絲毫的心慈手軟。如果量刑過寬,就會使百姓受到更大的傷害,甚至讓百姓失去自己的生命。

  因此,打擊和懲處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必須法律給力。倘若法律“缺鈣”,法官們便將成為“無米之巧婦”,他們受理、審理案件之后,只能望著案卷興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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